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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金岭南(000060):制定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》

原标题:中金岭南:关于制定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》的公告

证券代码:000060 证券简称: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:2026-032
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制定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
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》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 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根据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
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
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——股份变动管理(2025年修订)》、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——股东及董
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和规章制
度、规范性文件的等有关规定,以及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
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具体内容见附件。

特此公告。

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26年4月22日
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
动管理制度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
变动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
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
理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—
—股份变动管理(2025年修订)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
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——股东及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
股份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,以及
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
公司章程》”)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
票适用本制度。

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,是指
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。

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。公司的
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
融资融券交易。

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,对
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、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
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,严格承担保密义务,不得利用公司
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,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

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、
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
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:
(一)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
姐妹;
(二)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
(三)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
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特
殊关系,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
上述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
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,及时向公司报告。

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
变动比例达到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规定的,还应当按照
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
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。

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
人员及其近亲属(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等)的
身份信息(包括姓名、担任职务、身份证件号码、证券账户
、离任职时间等),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
,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。

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
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《证券法》的
有关规定,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
出,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,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
有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,核实相关人员违规
买卖的情况、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,收回其所得收益。

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
公司股票:
(一)公司年度报告、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,因特
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,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;
(二)公司季度报告、业绩预告、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
内;
(三)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
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
露之日;
(四)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。

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上述期间,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短信
、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禁买卖本公司股
票,并由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依法应受前述规定限
制的其他主体。

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
列情形下不得转让:
(一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;
(二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
承诺期限内的;
(三)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,被中国证监会立
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,或者被行政处罚、判处刑
罚未满六个月的;
(四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
货违法犯罪,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
查,或者被行政处罚、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;
(五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,被中
国证监会行政处罚,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,但法律、行政
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;
(六)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
规,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;
(七)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,在证券交易
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;
(八)法律、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
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
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,每年通过集中竞价、大宗
交易、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
份总数的25%,因司法强制执行、继承、遗赠、依法分割财产等
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。

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,可
一次全部转让,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。

第十二条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
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,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


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
开发行股份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,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
二级市场购买、可转债转股、行权、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
增股票的,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%,新增有限售
条件股票不能减持,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。

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
司股份增加的,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。

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
让的本公司股份,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,该
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。

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个人信息发
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
报其个人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姓名、职务、身份证号、证券账
号、离任职时间等)。

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
发生变动时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,向公司
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。公告内容包
括:
(一)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;
(二)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、数量、价格;
(三)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;
(四)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
及其衍生品种前,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
秘书,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
情况,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
规定和《公司章程》的,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
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。

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
数据的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
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本制度的制定
、修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,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